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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山西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新机制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2 9:59:34 次数: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充分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把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
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
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持续提升电力保供能力。
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拥有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容量电价标准
2024—2025年,山西省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年(含税,下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容量电价按月执行,各月标准为年容量电价标准的1/12。
容量电费计算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按机组补偿,由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燃煤机组当月容量电费=当月认定该燃煤机组日最大出力的算术平均值×月容量电价标准。
每月20日前,调度机构(省电力公司)组织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煤电机组在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申报次月每台机组的每日最大出力预测值(每天一个值),作为电网企业测算煤电机组容量电费依据。每日17时30分前,煤电机组修正次日最大出力,作为最大出力测试和容量电费结算依据。申报最大出力不得高于晚高峰现货系统申报的运行上限。
容量电费分摊
当月应支付煤电机组全部容量电费,扣除山西省燃煤机组跨省跨区交易回收的容量电费后,剩余部分每月由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比例分摊。工商业用户分摊的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系统运行费用”中以“煤电容量电费折价”列示,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山西省容量电价,容量电费分摊方式及金额由送、受方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协商确定。
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燃煤机组参与跨省跨区外送电量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可按山西省容量电价标准单独约定履约责任及外送电量对应的容量电费计算方式;未单独约定的,视同电能量交易价格中已统筹考虑容量电价因素,在结算时将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分别结算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其中,机组需调整结算的容量电费=(当月该机组考核后全部容量电费÷当月该机组全部上网电量)×该机组当月对应的跨省跨区外送电量。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在未协商一致前暂参照执行。
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容量电费的资格。
山西省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测试按照“自动测试为主、随机抽查为补充”的原则开展。燃煤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考核规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应急备用机组容量电价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原则或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由省能源局牵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来源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原标题:《2024年起,山西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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